近日,廣東省民政廳印發《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“辦法”),進一步拓展認定范圍,提高認定標準,優化認定程序,加強與相關政策的銜接。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辦法細化了特困人員認定的3個條件,明確特困人員需具有廣東省戶籍,同時為具備無勞動能力、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、撫養、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等3個條件的老年人、殘疾人和未成年人。其中,“無勞動能力”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,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,殘疾等級為一、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或三級的智力、精神殘疾人3種情形;“無履行義務能力”包括全日制在校學生、特困人員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7種情形。特困人員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(市值)上限由“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”調整為“當地24個月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(不低于低保標準1.6倍)”。
同時,辦法加強了政策銜接。明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,選擇申請納入孤兒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,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。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,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。